(一)自治区外(侨)办对全区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收缴和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全区国家工作人员所持的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统一由自治区外(侨)办领事处收缴保管。公务普通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各地、州、市外侨办、兵团外办、各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公务普通护照收缴与保管工作。
(三)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15天内交回其所持护照。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国人员的护照由申办单位收缴后交护照保管单位保管或由自治区外办领事处收缴注销。
(四)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回其所持护照并交自治区外(侨)办领事处注销。
(五)各护照保管单位对所收缴的护照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对失效护照,由保管单位统一交回自治区外(侨)办领事处注销。